双叶家具承诺的“红橡实木门”,开裂后才发现只是“贴皮货”
摘要:购买前,销售人员口口声声承诺是红橡实木门,没有贴皮,可购买后消费者却发现,实木门的木芯板是用硬杂木填充,外部贴了一层红橡木皮。
购买前,销售人员口口声声承诺是红橡实木门,没有贴皮,可购买后消费者却发现,实木门的木芯板是用硬杂木填充,外部贴了一层红橡木皮。
“这白纸黑字的承诺写在这里,怎么就变成了贴皮门了?”3月15日下午,在某品牌家具店内,作为该品牌的老客户,市民唐先生十分气愤,他认为商家卖给他的货不对板,要求三倍赔偿。
新买的木门裂开后发现端倪
2019年7月,家住武汉市江夏区的唐先生夫妇在位于武汉光谷某家居卖场内的双叶家具,看中了一款红橡木门,标价6900元/套,活动价只需4000余元。
交谈中,销售人员表示,这是正宗北美红橡实木门,保证质量。经一番讨价还价,唐先生最终以3800元/套价格,决定购买7套木门。随后,他在卖场收银台缴纳了10640元定金,并约好待房屋装修好以后再送货。
拿到定货凭证后,细心的唐先生看到,商家出示的付款凭证和送货凭证上,只有品牌和产品编码,并未显示任何关于“红橡木”等信息的字眼,销售人员也未向他出示任何关于这款木门的宣传资料。唐先生有点不放心,便要求销售人员在定货凭证上注明价格、材质等详细信息。销售人员同意了,当即在该凭证空白处写下几行字,注明商品数量为7套、价格就低不就高,等,另外在“材质”这部分,清楚写着:“北美红橡实木门(没有贴皮,不是刨花板、颗粒板,都是实实在在的木头做的,不是多层板)。”
当年10月,该品牌销售人员联系唐先生说,该品牌将于近期涨价,如果趁现在购买可以享受之前的优惠价格。考虑到家中还有两个木门未订,唐先生又交了2套门的全款7600元。
2021年4月26日,唐先生将尾款15960元补齐,几天后,送货师傅便将这9套木门全部送至唐先生家中安装。
然而只过了大半年,唐先生便发现其中一扇木门有开裂现象,便联系该品牌售后部门。对方当即答应,可以为其更换一套新木门。2022年春节过后,师傅带着一套新木门来到唐先生家中,并将开裂的木门拆卸下来。然而,就在拆卸的过程中,唐先生发现,这个红橡实木门上三块门芯板,却是非红橡木板材拼接而成的,只有最外面一层贴皮是红橡木,根本不是当时承诺的从里到外都是红橡木。
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
“这9套门共花费了我34200元,原本以为是正宗红橡门,商家却以其他材质冒充。”唐先生气愤地向极目新闻记者回忆称,除了这9套门,他还购买了该品牌不少家具。而且,送货师傅将9套门送来当天,他就发现其中一套木门有裂缝。安装师傅检查后,同意更换。“但当时更换的时候是直接把扇门拆下来运走的,所以我也没注意到。直到这次在我家现场拆卸,我才发现。”
唐先生感觉自己受骗了,多次与品牌方交涉。沟通中,一自称双叶华南六省营销总监、武汉负责人张先生称,当初的销售人员已经离职,他们只认订单上打印的内容,“我们不允许在订单上写任何东西的,订单上写的不是我们公司承诺的,盖的章也不是公司的章。如果店长承诺不兑现,你可以去起诉店长。”
唐先生表示无法理解:“如果这个盖章是假的,那这个定货凭证也是无效的,那为什么会按照这个凭证将门发送到我家呢?再说了,我是冲着双叶的品牌才买的,又不冲着店长,我为何要起诉店长?”
3月15日,在唐先生家中,记者看到了这扇被拆下来的门。该门颜色为深红色,其各个部件均被拆下来陈列在一张床上。其中门芯板有三块。记者拿起其中两块掂量,发现虽然大小和外形一样,但重量却不一样,说明这两块板材的用料确实有区别。记者拿起一块端详发现,其横断面约有4厘米厚,最里面是由两块木头拼接而成,但显然不是红橡木,只有侧边部位和最外面一层贴皮为红橡木。
唐先生坦言,自己曾在该品牌购买过很多家具,对该品牌产品质量和服务都很认可,但这次的遭遇,让他十分意外和生气。
随后,记者陪同唐先生一同来到该卖场。双叶家具一女性店长解释,唐先生所认为是那种木门属于原木门,但购买的这款木门确实是实木门,与定货凭证上写的是一致的。“只要主材是红橡木,含有一些硬杂木的辅材,都可以称为红橡实木门。”这一说法,记者向业内人士求证过,确实是行业内认可的说法。
但唐先生认为,当时购买时,销售人员向他推荐时,承诺的就是里里外外都是红橡木,他才愿意购买的。而且就算红橡实木门可以含有非红橡木材,其承诺的“没有贴皮”也没有兑现。对此,唐先生认为双叶家具涉嫌欺诈消费者,要求对方予以三倍赔偿。
3月15日晚7时许,记者致电张先生。张先生称,这个定货单上盖的是经销商的章,而非双叶家具。“目前我们也在积极协调解决此事,但对于唐先生三倍赔偿的诉求,我无法达到。”张先生表示,自己身在外地,等回来后可与张先生当面协调。目前在他权限内,他只能对唐先生进行退款退货处理或赠送一些礼品作为补偿。
对于这一处理结果,唐先生表示无法接受。
湖北省消委:商家涉嫌故意隐瞒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主任聂喜洋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该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向消费者如实宣传,涉嫌故意隐瞒。
依据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文章来源:极目新闻,湖北省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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